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鴻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