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乙○○
丙○○被告碩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碩遠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原告乙○○及丙○○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