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任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0,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