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啓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被告之姓名「 葉啟賢 」應更正為「葉啓賢」。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被告之姓名「葉啟賢」顯係「葉啓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葉啓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張淵森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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