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8號聲請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孟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