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 李永燦 上聲請人因淵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淵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帳務繁雜,無法如期了結現務,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非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3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