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01號原告 陳文淑 被告逢甲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秉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7元(含109年2月份工資26,177元、預告期間工資10,100元與資遣費5,0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