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584號債權人 林祐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偉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請求金額10萬元是否正確?(因與狀附保管條之保管
金額50萬元不相符)若金額為10萬元,請陳報債務人已還款金額及未還款金額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吳偉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陳報其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