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9號原告 賴佩君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喆 律師被告 廖文瑜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
王文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事實及理由欄四、㈣、㈤關於「108年11月17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7年11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