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陳宗貞 訴訟代理人 紀淑英 被告 陳宗賢
陳宗賓 陳禹鈔 王春凉 陳玉民 陳玉舜 陳玉花 訴訟代理人 王睿明 被告 江柔誼
江昀澄 江萬清 邱江春梅 訴訟代理人 邱生豐 被告 江春蘭
黃 陳美櫻 陳美季 陳美春 陳美吟 陳 林月英 陳豊學 陳盈伊 陳虹羽 葉忠賢 葉忠福 劉 葉來香 陳 葉寶 鳳 葉寶玉 葉寶對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 律師被告 葉彩雲
陳志誠 陳志隆 陳名麗 陳正義 (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附表二均更為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妍爾附表:
┌───┬────────────────┐│編號│欄位、頁數、行數│├───┼────────────────┤│1│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至第五項│├───┼────────────────┤│2│原判決第4頁第23、25行│├───┼────────────────┤│3│原判決第7頁第13、16行│├───┼────────────────┤│4│原判決第17頁第6、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