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陳宗貞 訴訟代理人 紀淑英 被告 陳宗賢
陳宗賓 陳禹鈔 王春凉 陳玉民 陳玉舜 陳玉花 訴訟代理人 王睿明 被告 江柔誼
江昀澄 江萬清 邱江春梅 訴訟代理人 邱生豐 被告 江春蘭
陳美櫻 陳美季 陳美春 陳美吟林月英 陳豊學 陳盈伊 陳虹羽 葉忠賢 葉忠福葉來香葉寶葉寶玉 葉寶對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 律師被告 葉彩雲
陳志誠 陳志隆 陳名麗 陳正義 (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附表二均更為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妍爾附表:
┌───┬────────────────┐│編號│欄位、頁數、行數│├───┼────────────────┤│1│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至第五項│├───┼────────────────┤│2│原判決第4頁第23、25行│├───┼────────────────┤│3│原判決第7頁第13、16行│├───┼────────────────┤│4│原判決第17頁第6、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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