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李淑貞 被告 曹富貴 即富貴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7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
法官楊明箴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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