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預估為新台幣(下同)5,220,700元【(137.7㎡+61.6㎡+107.8㎡)×17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
二、提出坐落新竹市○○路000巷00號、新竹市○○路000巷00號房屋稅籍資料(含異動資料),並依所調得上開稅籍資料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向戶政事務所調取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