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3號原告 吳專益
蔡志祥 曾譽賢 吳添維 蕭卿斌 洪文振 薛進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裁判費1吳專益206,922元2,210元1,473元737元2蔡志祥228,758元2,430元1,620元810元3曾譽賢185,667元1,990元1,327元663元4吳添維206,967元2,210元1,473元737元5蕭卿斌191,906元2,100元1,400元700元6洪文振202,033元2,210元1,473元737元7薛進順221,389元2,430元1,620元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