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2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文東選任辯護人楊丕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王文鴻 (原名 王文煌 )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原均記載「103年3月3日」,應均更正為「102年3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欄中第三行之犯罪日期應為「102年3月3日」,誤繕為「103年3月3日」,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學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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