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佰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5年度執字第2634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99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佰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吳佰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佰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
1至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吳佰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3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308號│偵字第9308號│毒偵字第8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8│104年度審訴字第488│104年度中簡字第11││││號│號│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8│104年度審訴字第488│104年度中簡字第11││││號│號│65號││├────┼─────────┼─────────┼─────────┤││判決│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0日│104年8月10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0593號(編│執字第10593號(編│執字第11547號│││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日│104年2月底至3月初│││││之某日、104年3月1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13號│偵字第141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5│104年度中簡字第16│││││00號│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7日│104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5│104年度中簡字第16│││││00號│58號│││├────┼─────────┼─────────┼─────────┤││判決│104年9月21日│105年1月18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3729號│執字第26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