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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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債權人 陳金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志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分別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提出附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志賢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