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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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建明   

           住○○○○○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源宜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0巷00弄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袀翔張耀升張孟符

人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屏東○○○○○○○○○)

           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張袀翔即張耀升即張孟符的郵局開戶資料,惟債務人址設於屏東縣○○市○○路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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