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債權人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主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麗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查報綜合管理分攤費用總計7700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