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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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06號聲請人 彭貴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屆滿期間│││││(新臺幣)│││利期間││├──┼──────┼──────┼─────┼─────┼─────┼───┼─────┤│01│ 許文南 │台灣中小企業│300,000元│104.01.10│AZ0000000│4個月│104.05.10││││銀行中山分行││││││├──┼──────┼──────┼─────┼─────┼─────┼───┼─────┤│02│許文南│台灣中小企業│420,000元│104.01.10│AZ0000000│4個月│104.05.10││││銀行中山分行││││││├──┼──────┼──────┼─────┼─────┼─────┼───┼─────┤│03│ 德村 室內裝修│永豐商業銀行│20,088元│103.11.30│AH0000000│3個月│104.04.10│││工程有限公司│永春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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