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1號聲請人 張瀞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育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蘇育輝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4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因聲請人於民國102年04月19日向本院聲請時,發票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