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徵收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陳盧彩華
陳盧春美 盧烱榮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徵收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進行訴訟,其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