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黃志銘 被告 陳威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清償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