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杜侯美琴 被告 黃尚美
黃志豪 黃瑞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5,000元(135,000+2,200,000=2,335,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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