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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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消債補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明達 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千宸律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所為之補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作成之100年消債補字第12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聲請「更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清算」。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依卷附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明達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提聲請狀之記載,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欲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以清理其債務等語,是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聲請「更生」之記載,即屬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劉美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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