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92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高凡晴 被告 邱千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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