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 陳世才
陳嘉嘉 陳志文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告 吳婉華 兼訴訟代理人 曾吳和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吳婉華應提出被繼承人 吳綾華 之遺產清冊(或結算書)。㈡、被告吳婉華、曾吳和華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分別移轉歸原告陳世才、陳嘉嘉、陳志文、陳志銘所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37,36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合計應徵裁判費65776元(62776+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許家瑜附表:
┌──────────────┬──────────────┐│原告請求內容│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請求移轉之應有部份)│├──────────────┼──────────────┤│1、嘉義市○段○○段○○○號│7464元││土地(應有部分1/140)││├──────────────┼──────────────┤│2、嘉義市○段○○段○○○○號土│136445元││地(應有部分1/140)││├──────────────┼──────────────┤│3、嘉義市○段○○段○○○○號土│103868元││地(應有部分1/28)││├──────────────┼──────────────┤│4、嘉義市○○段○○○○號土地(│5743元││應有部分1/140)││├──────────────┼──────────────┤│5、嘉義縣○○鄉○○○段491│75429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6、嘉義縣○○鄉○○○段492│68571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7、嘉義縣○○鄉○○○段493│89143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8、嘉義縣○○鄉○○○段498│58286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9、嘉義縣○○鄉○○○段499│85714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10.嘉義縣○○鄉○○○段765│75600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11.嘉義縣○○鄉○○○段766地│70971元││號土地(應有部分1/28)││├──────────────┼──────────────┤│12.嘉義縣○○鄉○○○段1247│60322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13.嘉義縣○○鄉○○○段1249│47513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14.嘉義市○○段○○段29之10│709500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15.嘉義市○○段○○段○○○號│140250元││土地(應有部分1/4)││├──────────────┼──────────────┤│16.嘉義市○○段○○段38之8地│765468元││號土地(應有部分1/4)││├──────────────┼──────────────┤│17.嘉義市○○段○○段29之9地│0000000元││號土地(應有部分1/4)││├──────────────┼──────────────┤│18.嘉義市○○段○○段38之29│715257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19.台東市○○段○○○○○號土地│113750元││(應有部分1/8)││├──────────────┼──────────────┤│20.嘉義市○○段○○段○○○○號│251850元(課稅現值0000000×││建物(應有部分1/4)│1/4)│├──────────────┼──────────────┤│21台東市○○段○○○○○號建物│16075元(課稅現值128600×1/8││(應有部分1/8)│)│├──────────────┴──────────────┤│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