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63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參仟
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伍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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