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原名 鄭幸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