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