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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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債務人 余志芳 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石文興
高聿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進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名下除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32,029元外,再無其他財產,債務人前已解繳解約金等值金額至本院,有債務人107年1月31日民事補正狀、同年2月27日及7月9日民事陳報狀、本院107年執案字第2001號收據等件附卷足稽。而本院業於107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時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亦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132,029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