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麗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麗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麗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麗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固經高雄高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0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0年審易字第37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9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14年6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犯罪日期├──────┬─────┼─────┬─────┤││號│罪名│宣告刑│(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毒品│有期徒刑8年6月│99年05月19│雄高分院100│100年05月│同左│100年06月│編號1至編││1│危害││日│年度上訴字第│19日││07日│號7曾經高│││防治│││305號││││雄高分院以│││條例│││││││100年度聲│├─┼──┼────────┼─────┼──────┼─────┼─────┼─────┤字第1205號│││毒品│有期徒刑8年6月│99年06月10│雄高分院100│100年05月│同左│100年06月│裁定定應執││2│危害││日│年度上訴字第│19日││07日│行有期徒刑│││防治│││305號││││13年│││條例││││││││├─┼──┼────────┼─────┼──────┼─────┼─────┼─────┤│││毒品│有期徒刑8年6月│99年06月30│雄高分院100│100年05月│同左│100年06月│││3│危害││日│年度上訴字第│19日││07日││││防治│││305號│││││││條例││││││││├─┼──┼────────┼─────┼──────┼─────┼─────┼─────┤││4│毒品│有期徒刑8年6月│99年07月05│雄高分院100│100年05月│同左│100年06月││││危害││日│年度上訴字第│19日││07日││││防治│││305號│││││││條例││││││││├─┼──┼────────┼─────┼──────┼─────┼─────┼─────┤││5│毒品│有期徒刑8年6月│99年07月06│雄高分院100│100年05月│同左│100年06月││││危害││日│年度上訴字第│19日││07日││││防治│││305號│││││││條例││││││││├─┼──┼────────┼─────┼──────┼─────┼─────┼─────┤││6│毒品│有期徒刑4月│99年09月15│屏東地院100│100年05月│同左│100年06月││││危害││日│年度訴字第│17日││13日││││防治│││263號│││││││條例││││││││├─┼──┼────────┼─────┼──────┼─────┼─────┼─────┤││7│毒品│有期徒刑10月│99年09月15│屏東地院100│100年05月│同左│100年06月││││危害││日│年度訴字第│17日││13日││││防治│││263號│││││││條例││││││││├─┼──┼────────┼─────┼──────┼─────┼─────┼─────┼─────┤│8│竊盜│有期徒刑9月│99年09月12│高雄地院100│101年04月│同左│101年05月│編號8至編│││││日│年度審易字第│05日││01日│號9經高雄││││││3732號││││地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竊盜│有期徒刑1年│99年09月14│高雄地院100│101年04月│同左│101年05月│3732號判決│││││日│年度審易字第│05日││01日│定應執行刑││││││3732號││││為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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