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262號債權人楊桂淑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林瑞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竹武昌郵局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設址於新竹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