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0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衍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翁家蕙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翁家蕙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萬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