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81號聲請人 李政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純 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四、提出 李明靜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五、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李明靜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