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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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債權人 陳琪 和上列債權人 陳琪和 因與債務人 林守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琪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證物本票影本11紙,其中2紙本票(編號:WG0000000及619827)似影印不完全(無發票日期),請補正之。
二、因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未釋明本件借款是否約定清償期限(請釋明如何催告其返還借款?及催告日期為何年、月、日?)或者是否踐行本票付款之現實提示以行使本票追索權(如有,則請釋明本票11紙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故請具狀釋明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守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