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岩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魏健羣 人樓相對人 張紹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岩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259「6」89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24259「2」8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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