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李允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楊金釧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8日至134年4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楊金釧於94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660
,000元②14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14年4月13日②101年4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楊金釧自①100年8月13日②100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02,819元②104,94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5年6月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允元(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2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12│建│770.27│700分之38│└──┴───┴────┴────┴──┴─┴────┴─────┘┌──────────────────────────────────────┐│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7│台南市北區民│台南市北│5層樓房│97│97│平│鋼筋│13│平│全部│││6│德路87之○號○區○○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5│方││││││412地號│土造│9│9│公│土造│2│公││││││││││尺│││尺││├──┴─┴──────┴────┴────┴─┴─┴─┴──┴─┴─┴───┤│共有部分:裕民段684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共有部分:裕民段685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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