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22號聲請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天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洪天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