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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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 陳萬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等為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可見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查聲請人僅對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營業所為送達,但未提出曾對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易翰 之住居所送達且無法送達之證明,而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補正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明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易翰確設籍他處,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故本件情節尚與公示送達之要件有間,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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