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聲請人 黃麗華 上聲請人黃麗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正本一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正本應記載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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