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管理外匯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2號上訴人 許源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104年度訴字第9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徐瑞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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