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違反民國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所用、所得之物及供犯違反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罪名預備之物,業據被告陳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單位││├──┼──────────┼──────┼──────┤│1│TOPEFFICIENT麒漢有│66張││││限公司標籤│││├──┼──────────┼──────┼──────┤│2│PP-333標籤│172張││├──┼──────────┼──────┼──────┤│3│上皿天平│1組││├──┼──────────┼──────┼──────┤│4│量杯│8個││││││││││││├──┼──────────┼──────┼──────┤│5│量匙│3只│白色2只│││││綠色1只│├──┼──────────┼──────┼──────┤│6│漏斗│2個││├──┼──────────┼──────┼──────┤│7│毛刷│1只││├──┼──────────┼──────┼──────┤│8│攪拌棒(筷子)│1根││├──┼──────────┼──────┼──────┤│9│生隆企業有限公司送貨│1張││││簽收與會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