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 郭毓庭 被告 陳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