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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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 廖文旭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廖文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