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原告 林勝雄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君林慧宜林玥昭林婉鈺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惟查原告於103年2月24日另行追加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吳道子 任職於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之遺族慰撫金,原告主張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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