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9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宜娗
危哲明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危哲明告訴被告鄒宜娗及告訴人鄒宜娗告訴被告危哲明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危哲明、鄒宜娗均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9頁),依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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