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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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5列「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回溯2、3日內之某時」;證據部分加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獨自第0000000000號函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