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交簡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交簡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嘉交簡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0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94年3月1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共危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竊盜」,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