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契約之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2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楨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美雲 上訴人即原告 張靖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佩青 、 張再木 間給付買賣契約之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