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蔡林寶蔥 被告 黃敏智
林聖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4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